2011年4月11日 星期一

金管會監理發卡失責 被監院糾正


〔記者曾韋禎、王孟倫/綜合報導〕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雖已施行逾2年,金管會卻未積極研修相關監理法令,也未對債務協商建立監督機制,讓弱勢的債務人獨自面對債權銀行,監察院昨糾正金管會,指金管會對相關監理法令的研修過慢,也未確實負起監理發卡的機構責任。



金管會表示,對於監察院之期待與建議「虛心接受」,但強調,過去歷年曾積極研訂雙卡各項相關規範,並督促發卡機構確實遵循;未來將持續監督國內雙卡發行機構、審慎辦理相關業務,並提升對持卡人權益之保護。

監察院糾正案文指出,債清條例已施行2年有餘,信用卡管制的主要法規「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」,竟遲至今年2月才做修正;且金管會未通盤檢討卡債問題的成因,僅透過函釋進行個別管制;對於違反相關辦法的發卡行,自2004年至今,只完成5件裁罰。足見金管會對相關監理法令的研修過慢,也未負起監理發卡的機構責任。

案文表示,金管會漠視發卡行以民法第205條為據,收取高於20%的法定利率;在債清條例施行後,也沒建立相關的監督法令或監督協商程序,讓孤立無援的債務人面對債權銀行,讓債務人只能選擇同意與否。對於發卡行的不當催收行為,金管會更僅在民眾申訴後才查處,其裁罰或移送法辦之件數也過少,過於消極,實有檢討空間。

李復甸補充說,從2005年到今年4月,金管會受理近9000件民眾電話申訴、3200餘件信函申訴發卡行不當催收,但只有6件因此遭受行政裁罰,比例過低。

案文呼籲司法院,應歸納類似個案之異同,凝聚各地方法院審理債清案件之基本共識,以縮短債清案件的審理時程,提高裁准比例。

文章來源: 自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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