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1年3月29日 星期二

曾俊鵬盼協商修航業法第48條


關於「航業法第48條修正案」,台北市海攬公會和船聯會表述立場,有點隔空喊話意味,前任台北市海攬公會理事長曾俊鵬(見圖)頗不以為然,他昨(二)日表示,縱然雙方各有立場,最好是當面進行溝通協商,隔空叫陣不僅無助於解決事情,反而有損兩業者長久以來建立夥伴關係。



曾俊鵬表示,我國立法精神本就持船舶運送人才能租船營運的觀點,因此航業法第四十八條明定,除船舶運送人兼營者外,海運承攬運送人不得租傭船舶。航業法為特別法,不得謂其有違民法第六六三條。這樣法理存在於其他運輸事業,非僅航業法為然,因此是立法基本上問題。

曾俊鵬以本身經營海運承攬運送業立場認為,台北市海攬公會所建議的修正案不是必要,實不宜為此傷兩業情感,而應透過協商溝通解決歧見。

文章來源: 台灣新生報

沒有留言:

張貼留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