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1年3月16日 星期三

ECFA協議文本共計五章十六條只修正標點 文字不動


第五次江陳會下午在重慶簽署的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,包括協議文本、以及貨品早收清單、臨時原產地規則、防衛措施、服務早收清單、服務業提供定義等五項附件。經濟部國貿局指出,今天簽署的協議相較之前圓山預備性磋商,只有載明確切日期跟修正標點符號,把分號改據點,條款文字內容則沒有差異。而ECFA協議文本共計五章、十六條。也訂出後續協議的協商時間表,包括貨品、服務業、投資等貿易協議,以及爭端解決協議等,將在ECFA生效後六個月內儘速完成。(戴瑞芬報導)



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完成簽署,協議文本除序言外共計五章,包括總則條文兩條、貿易與投資定有三條、經濟合作定有一條、早期收穫定有兩條、及其他定有八條,共計有十六條條文。

ECFA協議文本當中,訂出後續協議的協商時間表,在ECFA生效後六個月內要儘速完成。包括貨品貿易協議將磋商關稅減讓或消除模式、原產地規則、海關程序、非關稅及貿易救濟措施、以及防衛協定;服務貿易協定則磋商逐步減少或消除限制性措施;投資貿易協議則磋商提高投資透明度及便利化事項;同時兩岸雙方同意加強經濟合作,「包括,但不限於」如智慧財產權保護、金融合作、產業合作、及貿易促進與便捷化等。

協議文本在「其他」的章節中也列明、爭端解決、終止條款等,爭端解決條文是要成立兩岸經濟合作委員會,專責處理協議相關事宜,包括進行磋商、監督並評估協議的執行。終止條款則載明,兩岸如有一方要終止協議,雙方就要開始協商,協商後如果還未能達成一致協議,那麼發出終止通知後的一定時間就可終止協議。

文章來源: 中廣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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