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1年3月14日 星期一

性交易公聽會 討論形式化


【記者史倩玲台北報導】於2日舉行性交易除罰化公聽會,不過與會人員多數表示,內政部舉辦公聽會,根本無法達到民間有效溝通的目的,各團體僅能各說各話。



在2009年大法官釋憲釋字666號出爐,認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「罰娼條款」違憲,將於2011年11月前自動失效。因此內政部需要推出性產業相關配套措施,於2日舉行「研議成人間合意性交易除罪化除罰化相關議題公聽會」,廣邀民間團體發表意見。

法令不改 娼妓難存活

日日春關懷互助協會秘書長王芳萍在公聽會中表示,雖然大法官釋憲已經廢除罰娼條款,但其他相關法令仍讓性工作者難以存活。

例如刑法第231條第1項規定:「意圖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,而引誘、容留或媒介以營利者,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10萬元以下罰金。以詐術犯之者,亦同。」

王芳萍指出,根據這項法令,無論是租房子給性工作者的房東,甚至是性工作者所搭乘的計程車司機,都可以依照這項法令送法究辦,即使不處罰性工作者,也讓性工作者無法營業。

另外,根據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9條規定:「以廣告物、出版品、廣播、電視、電子訊號、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,散布、播送或刊登足以引誘、媒介、暗示或其他促使人為性交易之訊息者,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新台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。」王芳萍表示,這樣的法令根本是叫性工作者坐在家裡,等客人從天花板上掉下來,完全不符合性工作者的實際需求。

王芳萍強調,廢除罰娼條款,應該是要讓性工作者有權力決定勞務形式,同時避免被剝削。因此她建議內政部,刑法231條應該排除性工作者以及相關第三人,或是以落日條款的方式處理;另外,成人性交易資訊也應該適度進行開放。

日日春關懷互助協會主任簡嘉瑩也指出,性交易如果不合法,業者就必須送紅包給警察,而這些成本全是由性工作者來負擔,讓性工作者的處境更為惡化。

配套方案仍未出爐

婦女新知基金會資深研究員曾昭媛表示,即使各婦女團體對於性產業的看法分歧,但對性工作者的人權保障都具有共識。曾昭媛更指出,日前行政院提出的性產業專區規畫,只會讓專區外的性工作者面臨更大的危險,根本無法保障性工作者的人權。

另外,當時的行政院院長劉兆玄在大法官釋憲之後,指示內政部應該在半年內提出配套方案,但如今已經過了一年,警察仍然取締性工作者,內政部也沒有任何方案提出,讓民間團體頗為失望。

合法掩護非法成隱憂

展翅協會秘書長李麗芬則代表反性剝削聯盟,在公聽會中指出,反性剝削聯盟認為性工作者應該除罪,但反對性工作成為職業選擇。

李麗芬表示,性交易並不是純粹勞務的交換,而是羞辱以及褻玩。

由於台灣憲法保障人權,因此禁止奴隸制度以及器官販賣,同樣的,性交易也是違反人權的行為,因此不應該被鼓勵或發展成產業。她強調,一但性工作合法,極有可能產生以合法掩護非法的人口販運問題。

同樣也屬反性剝削聯盟的台灣女人連線秘書長蔡宛芬,則在公聽會中表示,一但性工作合法,就代表弱勢的婦女只能從娼,而根據英國的嫖妓研究指出,娼妓的平均存活年齡僅有34歲,而且幾乎都有一次以上的自殺紀錄。同時,在英國8萬個性工作者中,7萬5千人有吸毒紀錄,可見性工作對於女性的尊嚴戕害甚深。

世新大學行政管理學系副教授彭渰雯在公聽會中指出,大法官釋憲至今已經過了9個月,目前仍未看到內政部有任何相關委託研究。

這9個月中,也只辦兩場公聽會,而公聽會設定的許多議題,例如「對成人雙方合意性交易行為應否禁止?應否制定處罰規定?」等,根本違反先前行政院人權委員會做出的性工作不應被處罰的結論。

各團體無法對話

彭渰雯還指出,公聽會未提供任何事前資料,過程以每人3分鐘的發言方式進行,讓各團體無法進行對話。她認為,行政院應該召開具有法律效力的聽證會,而非以沒有對話基礎的形式民主方式,讓各團體各說各話。

文章來源: 台灣立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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